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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之认定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提供服务完成工程任务的合同中的一种,除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特征,如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建设工程;国家对此类活动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等。作为双务有偿的合同,承包人的主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的主义务则是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就是合同有偿的表现。
一般而言,房屋建设工程合同中均会约定工程价款,这不仅因为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对此《合同法》第270条,《建筑法》第15条第1款设有明文规定。而且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就是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条款。
  根据工程价款约定的具体方式不同,相应的认定规则也会发生变化。工程价款约定的方式一般包括三种:固定价格、可调整价格和成本加酬金。现分别说明这三种确定工程价款方式的认定规则:
  一、固定价格之认定规则
  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则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方法来认定。对此是固定价以外的部分,应当另行确定工程价款。
  二、可调整价格之认定规则
可调整价格就是双方在合同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3条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来认定工程价款当无异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合同中对价格调整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进行解释能够认定的则应根据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的结论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来认定,只有在上述方法均能认定的情况下,方能根据第62条指引适用下列的规则来认定工程价款,即市场价格,或者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成本加酬金之认定规则
  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个部分,成本一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两个部分,酬金一般指利润。由双方在合同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合同中的约定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之认定规则同上述可调整价格之认定规则。
 对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论不予认可,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一是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即当事人双方确定了审核结论,则该审核结论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不予认可,则当事人一方则只能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认定工程价款,不论是仲裁或诉讼程序中认定工程价款的方法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来实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